a.2008年10月27日后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权应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获得。
b.2012年8月21日后通过市(州)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应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获得。
c.2016年11月22日后所有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应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需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确定的年度许可排放量,申购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