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交易规则

常见问题
您的位置:首页 > 交易规则 > 常见问题
  • 11.为什么省外还有部分地区不需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目前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还处于试点工作阶段,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环保部和发改委先后批复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和河南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根据国务院要求: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 12.排污权交易范围受那些限制?
    a.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 b.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再同一市(州)行政区域或同一流域内进行排污权交易的,需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跨市(州)或跨流域排污权交易; c.工业污染源原则上不得与农业污染源等其他类别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d.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企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e.环境质量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地方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版权所有鄂ICP备13016949号技术支持:京伦科技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