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
b.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再同一市(州)行政区域或同一流域内进行排污权交易的,需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跨市(州)或跨流域排污权交易;
c.工业污染源原则上不得与农业污染源等其他类别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d.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企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e.环境质量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地方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