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机制体制创新,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2014年1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纲领性文件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将向纵深推进,以市场化机制助推污染减排的工作手段将不断强化。
2010年6月,国家环保部、财政部批准湖南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同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排污权的取得、排污权交易、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试点探索三年多以来,长株潭试点范围的1067家企业中,已有990家企业缴纳有偿使用费,累计收缴有偿使用费4675万元,缴费企业比率达到92%,给975家企业发放了《排污权证》;全省累计开展市场交易188笔,交易资金总额4765万元,交易COD 1515吨,交易二氧化硫10899吨。排污权交易在促进污染减排、调整产业结构、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办法》的主要变化内容包括:一是扩大了排污权交易实施范围,污染因子在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种污染物的基础上增加铅、镉、砷三种污染物,试点区域及行业自发布之日起由长株潭三市九大行业扩展到湘江流域八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二是厘清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性质,明确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三是强调“逐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修改了“企业必须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所)购买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这一条款,鼓励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逐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市场。
本次《办法》的修订过程中,着力体现了以下基本思路:一是明晰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归属。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将排污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二是坚持占有、使用资源付费的原则。根据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资源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价格标准,全面实施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三是继续深化以排污权交易为重点的市场化减排改革。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长效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
目前,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正紧密配合,抓紧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联合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价格》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各市州相继成立交易机构,积极开展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各项工作正如火如荼、有条不紊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