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如何推进?拟分三阶段,2020年底将全面总结
发布时间:2018/01/11来源:原创文章浏览次数:2426

◆中国环境报讯 记者谢佳沥 经过两年努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成了试点阶段各项任务,201811日起,正式迈入了全国试行的新阶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国试行将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试点成果丰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15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试点方案》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2016年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吉林等7省市深入推进,探索形成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据统计,7个省(市)根据试点方案要求,探索形成相关制度文件75项,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约4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阶段性进展,形成了可供全国试行借鉴的经验。

贵州省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和云南省李好纸业违法排污案,分别探索司法确认和公证适用,确保磋商协议履行。

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印发资金管理办法,采用设立专户管理模式;贵州省采用基金管理模式,对赔偿修复资金进行管理监督。

江苏省、山东省、湖南省、贵州省探索以代表、委托等方式指定相关具体部门开展赔偿工作,集中解决索赔工作授权问题。

吉林省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重点探索磋商或诉讼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和监督机制。

湖南省探索由省政府统一印发4项配套管理制度,制度间互为支撑,有效衔接,既强化了配套措施的效力,又提高了文件的可操作性。

改革时间表出台

2017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入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

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部署,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