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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细节应向社会公开
发布时间:2014/06/25来源:原创文章浏览次数:3270

广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经过多年的研究酝酿,已于今年正式启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从今年开始在部分省份试点基础之上逐步推广,力争至2016年在全国所有工业排污企业中全面施行。据悉,在广东之前,山西、浙江等省已先行开展了排污权质押融资试点。(6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排污权的概念,最早是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提出的,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排放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排污权,相互之间也可以出售或者转让。

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市场手段促进低成本节能减排。

举例来说,一家企业获取了一定量的排污权,其通过环保方面的技术进步和投入,使排污许可量与实际排放量之间产生了差额量,那么,这家企业就可以把节能减排后的排污权余量,出售给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并从中获取丰厚的利益。随着经济发展与能源紧缺、环境污染等矛盾日益加重,排污权的价值显然将水涨船高,备受企业重视,从而促进节能减排。

 

在环保领域引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可谓裨益颇多。但最根本的前提是:政府必须保证排污权总量可控并且不断降低。只有这个源头上的指标真实可控,上述种种政策利好才能实现。如果政府部门在源头上所做的工作并不充分,相反却津津乐道于每年动辄几个亿的排污权交易额。如果政府部门过分看重排污权有偿使用中的财政收入,以及排污权交易中的税费收入,那么排污权制度无疑会成为行政敛财的工具,甚至于排污权总量会被人为放大。

就一个区域而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盘子到底有多大,政府部门每年核准的排污权总量指标是多少,这些指标都分配给了哪些企业,应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详尽公开。这既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规范政府合理配置排污权的保证。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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