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黄石市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8来源:原创文章浏览次数:4012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湖北省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铁山区、开发区环保局,各城区环保分局、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审批程序,贯彻落实省环保厅《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鄂环发[2011]53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试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试行方案

O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总量控制    通知

  送:大冶市政府、阳新县政府、铁山区政府、黄石港区政府、

        西塞山区政府、下陆区政府、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黄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619日印发

打印:罗珏铃           校对:胡馨月            共印25

附件:

 

关于落实《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试行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审批程序,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细则》、湖北省环保厅《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鄂环发[2011]53号)(以下简称省办法)及其它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总量前置审核的程序

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实行总量审核前置制度,即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年度排放容量指标控制的要求,在环评审批前核算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下达污染物排放容量指标,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二、总量前置审核的范围

总量前置审核的范围为申请新增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重金属以及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约束指标的其它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必须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并且完成目标任务年度减排量需大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方可提出总量前置审核申请,凡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行政区域不予受理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申请。

三、总量前置审核办法

各县(市)区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新增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需填写《黄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见附件)。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须对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定,明确排放容量指标来源并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审核。

通过总量前置审核的必备条件: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列专章论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科学计算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提出控制目标建议;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从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详细说明排放容量指标来源。

()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上述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放容量应为业主单位实施以新带老治理工程削减量或项目所在县(市)区同行业减排项目减排量。

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审核实行分级核算,市级统筹。建设项目环评属国家、省、市级审批,其排放量由市环保局核定;属县(市)区级审批的,其排放量由县(市)区环保部门核定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且须说明该项目排放容量来源以及项目建成后对本辖区总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影响。

四、排放容量的核准与调剂

市环保局核定的排放容量将于每年3月国家反馈上年度减排核算数据后,确定各辖区上年度减排项目的减排量,并结合当年度减排项目申报情况,作为核算各辖区建设项目该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容量的依据。每年1月,市环保局对各辖区上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辖区环保部门须在当年1月底、7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该区域排放容量使用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辖区排放容量为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以全市统筹、合理调配的原则,与排放容量充足的其它辖区协调进行排放容量调剂。

建设项目所在辖区有排放容量,但不足以支撑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根据该辖区当年度减排项目申报及进展情况预支该辖区当年度排放容量,优先保证淘汰落后产能置换项目、节能减排项目、低污染高附加值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企业等重大建设项目。

五、新建项目排放量的交易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1]42号)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省、市(州)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新增年度排放许可量必须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六、新建项目的验收

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时要按照技术规范监测并核定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并将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替代项目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获得情况等纳入验收考核内容。对总量替代项目未实施到位或未按要求购买排污权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本方案自201361日起试行。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版权所有鄂ICP备13016949号技术支持:京伦科技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