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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2/09来源:原创文章浏览次数:3465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4]27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4-2020年)》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4-2020年)》,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4-2020年)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附件:
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4-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清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的关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近期工作目标为:到2017年,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中远期目标为:到2020年,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
  1.近期目标(2014—2017年):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制度,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逐步开展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试点工作。完善交易市场,加强交易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各级排污权储备机构,逐步将交易范围扩大到所有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到2017年,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2.中远期目标(2018—2020年):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体系,积极推动流域范围内的水污染物和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探索研究烟(粉)尘、总磷、重金属、VOCs等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
  二、实施方案
  (一)2014—2015年工作方案
  1.核定初始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是试点工作的基础。一是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工作依据、工作原则、实施范围、技术导则等方面内容,建立排污权核定管理机制。二是2014年选择荆门市、鄂州市、咸宁市作为初始排污权核定试点城市。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初次核定。
  2.完善现有规章制度。一是修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修订交易挂牌价格调节机制。三是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各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督促企业公开其排污、治污等信息,建立完善排污权交易举报和反馈制度,健全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机制。
  3.制定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与省金融办、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合作,创新排污权金融服务相关机制,研究制定《湖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4.启动排污权储备工作。开展排污权储备调研,重点研究相关省市排污权的收储定价、投放量控制和监管机制,储备方式及流程,数据管理等。成立省级排污权储备机构。
  5.开展市州排污权交易工作。拟选择荆门、咸宁、宜昌等地先行开展市州级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市州级排污权交易探索经验。
  (二)2016—2017年工作方案
  1.全面开展全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展县(市、区)审批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构建排污权储备管理制度。制定《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办法》,明确排污权储备的机构、对象、范围、方式、流程。制定《湖北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规定》,明确排污权储备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排污权储备收益的使用和管理。
  3.完善排污权交易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等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排污权交易奠定政策基础。
  4.全面开展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规章制度,全面推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
  5.开展相关关键技术研究。一是研究制定排污权抵押贷款配套制度,为相关机构提供查询、质押、冻结、处置等服务;研究排污权回购机制,重点研究排污权回购的定价机制、回购流程、回购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制度。二是排污权储备机制研究。重点研究排污权收储的定价机制、投放量控制机制、排污权储备方式、储备流程、数据管理、监管机制等。三是相关制度规范性统一性研究。开展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费收取等制度规范性统一性研究。四是排污费改税后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结合部门之间职能分配关系,信息沟通机制,市场发展程度等因素,分析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协调两者关系的相关措施建议。五是基于总量控制的重金属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研究适合我省的重金属排污权交易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我省重金属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机制,指导我省逐步开展重金属排污权交易研究工作。六是排污权交易监管体系研究。开展基于总量控制的污染源排放量核定技术研究,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台账制度和排污权交易账户管理平台,形成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指南与技术规范。开展奖惩机制研究。梳理现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体制,研究如何构建与信用市场相适应的奖惩机制。
  6.加强排污权交易能力建设。一是加强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和湖北省排污权储备中心的办公能力、人才队伍、网站维护等方面的建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需求。二是加强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建设。选择荆门、鄂州、咸宁、宜昌等排污权先行城市和重点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三是建立独立的交易和储备管理平台。目前,依托光谷产权联合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平台,其性能低下,使用也受限。需开发建立独立的交易平台系统,内容包括企业管理系统、排污权查询系统、排污权交易系统、排污权储备系统、资金结算系统等,建成后数据信息将与污染源系统、在线监控系统等对接。
  (三)2018—2020年工作方案
  1.进一步扩展排污权交易范围。将全省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全部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实现全省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有偿分配全覆盖。
  2.进一步增加排污权交易因子。根据我省实际,探索开展烟(粉)尘、总磷、VOCs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研究,重点研究各污染物所在行业的减排成本及排污权交易的定价机制,适时增加交易因子。构建功能齐全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排污权交易体系。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各阶段重点事项安排见下表。
湖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重点事项安排
时间安排
序号
工作事项
工作内容
负责单位
2014-2015
1
编制我省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编制《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
总量处组织编制,各地具体落实。
2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关键技术研究
制定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技术方案
省环科院
3
初始排污权定价机制研究
4
相关制度规范性研究
5
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试点工作
2015年底完成全省初始排污权初次分配工作
省环科院技术支撑,总量处组织实施。
6
拟选择重点城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有偿分配试点工作
总量处指导试点城市实施。
7
完善现有排污权交易规章制度
修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
省环科院修订,总量处和法规处负责审核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
修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规财处负责
修订交易挂牌价格调节机制
省环科院拟定,总量处指导
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制度
8
制定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
制定《湖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省环科院拟定,总量处指导
9
排污权储备机制的研究
开展相关省市排污权储备调研,相关机制研究
省环科院负责
10
成立湖北省排污权储备中心
申请设立湖北省排污权
储备中心
人事处负责
11
开展市州排污权交易试点
选择部分市州开展排污权交易
省环科院技术支撑,
总量处指导
试点城市实施
2016-2017
1
制定排污权储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