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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22来源:原创文章浏览次数:2006

 

图为:实施河长制后的宜昌市夷陵区黄柏河水清岸绿景美

 

图为:枝江市玛瑙河河长公示牌

 

图为:宜昌市实施河长制河流落实专人清理河道卫生

   湖北日报讯 “河长制”是中央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事关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福祉。

   2017322日是第二十五届“世界水日”,32228日是第三十届“中国水周”。我国纪念2017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1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了更好地把实施意见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突出和配合第二十五届“世界水日”和第三十届“中国水周”的宣传主题,特全文刊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湖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省水网密布,河湖众多。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突出长江流域生态大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打造河湖生态景观。

   二是坚持党政主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责任体系,明确河湖长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做到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四是坚持属地为主、适当补助。河湖长制工作以属地为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财政会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安排河湖生态环境管理资金给予补助,由市县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河湖长制工作。

   五是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河湖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与执法机制,提升河湖管理执法水平。

六是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严格的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2017年底前,建成四级河湖长制体系,覆盖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经过35年的努力,全省入河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河湖水环境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黑臭河、黑臭湖基本清除,河湖面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建立河湖长效管护机制,有管护机构、有管护职责、有经费渠道、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

   河流管护目标:主要河流水生态明显改善。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长江干流水质优良的比例达到100%,汉江干流水质总体稳定在Ⅱ类,长江、汉江支流纳入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3%以上,其他河流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提高5%以上;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率达到95%;完成河道管护空间划定和水域岸线登记工作。

   湖泊管护目标:确保列入省政府湖泊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数量不减少,面积不萎缩,形态稳定;确保水质不恶化,城中湖水质Ⅲ类以下的,提升一个水质等级;确保公益性功能不衰减,开发利用有控制,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养殖、旅游要求相适应。

   二、主要任务

   (四)统筹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遵循河湖自然生态规律,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五)确定河湖保护名录。按照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划定省、市、县三级河湖保护名录。其中省级河湖保护名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级河湖保护名录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六)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湖管理与保护机构,要落实管理职责,理顺体制机制,落实管护人员,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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