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在主要省市试点,同时推动跨区交易
财政部网站消息,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尽快在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指导性文件,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联合起草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上报国办。
财政部表示,力争2-3年在全国主要省(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对具备条件的省(市)均支持其开展试点,将更多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减排中的作用。同时,积极推动跨区域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在同一大气污染防控区内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在同一流域内推动水污染排污权交易。
自2007年起,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复了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1个省(市)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一些省份也自行选择部分市(县)开展了试点。各地相继出台的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措施,尝试通过排污许可,逐渐从排污指标无偿分配转向有偿分配和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污染物也逐渐从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增加到氨氮、总磷和氮氧化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