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交易规则

常见问题
您的位置:首页 > 交易规则 > 常见问题
  • 1.什么是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 2.湖北省排污权交易主要污染物有哪些?
    目前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有四种,分别是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属于水体污染物;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属于大气污染物。
  • 3.排污单位如何通过市场公开方式获得排污权?
    a.排污单位可在我中心官网下载《湖北省受让排污权程序及所需材料》文件; b.如实填写《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报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向我中心提交已备案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和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d.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等待交易通知; e.收到交易通知后依规参加交易; f.交易完成后,由我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排污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根据排污权核定权限,到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并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权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 4.排污权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 5.排污权是否可以转让出售?
    排污单位通过缴纳使用费或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且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版权所有鄂ICP备13016949号技术支持:京伦科技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