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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04来源:原创文章浏览次数:2837
河北出台《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偷排超排污染环境企业禁办排污权抵押贷款

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周宵鹏 河北省环保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近日联合出台《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交易有偿获得的排污权,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同时《办法》明确,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借款人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

  《办法》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购买排污权、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用于企业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减少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贷款人在进行贷款审查时,要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排污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贷款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购买排污权指标的,须严格核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情况。对信用状况优秀的企业,将予以贷款优惠利率支持;对企业绿色信用较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实行较高利率。

  据了解,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交易方式,通过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向符合要求的排污权需求方,以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二是政府回购,符合条件的,可向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政府回购储备,回购价格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储备需要,按市场机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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