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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决定、修订法规、执法检查——人大“亮剑”,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发布时间:2018/07/31来源:原创文章浏览次数:2914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馨)710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仅仅16天后,湖北即作出响应——
    7月26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决定。
    该决定紧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国家机关提出的各项要求,立足湖北生态地位、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围绕省委确立的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等战略目标和举措,提出2020年底前形成与国家法律相配套、具有湖北特色、比较完备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推动法律法规实施的责任,号召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打一场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生态法治建设。这次决定,重点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治责任、加强法治保障、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等方面,与近年来我省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系列法规及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等决定,相互衔接、一以贯之。”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王润涛表示。
    决定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引发强烈反响,获高票通过。分组审议决定草案时,不少委员表示,决定非常及时、非常重要,彰显了湖北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决心和行动,体现了湖北人大的作为,希望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打赢污染防治三年攻坚战,把生态环境保护好,使荆楚大地水更清、山更绿、天更蓝、生活环境更美。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还审议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针对我省大气污染正向烟煤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的现状,提出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通过环境经济手段对地方大气环境改善的工作情况进行奖惩;要对燃煤机组开展升级改造,达到更高的排放要求;要划定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将大气污染防治和长江大保护有机结合。据悉,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将在今年底前完成。
    5月至6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并形成报告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报告中,执法检查组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工作领域,督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原文链接:http://hbrb.cnhubei.com/html/hbrb/20180731/hbrb3268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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