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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票通过 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9/10/09来源:原创文章浏览次数:5503

    9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全票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湖北继立法保护汉江水环境之后,再次立法保护清江流域的水环境。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亮点有哪些?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法规审批工作处处长郑文金,综合法规处副处长鲁芳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郑文金介绍,清江是长江在我省境内的第二大支流,流经恩施自治州和宜昌市所属的10个县(市),全长423公里,流域面积达1.7万平方公里,是湖北省乃至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清江流域各族人民的母亲河。清江流域水资源、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十分丰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清江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凸显,清江水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流域人民对美好生活、美好环境的期盼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出台一部专门保护清江流域水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是依法解决清江水环境问题、满足清江流域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

  对清江流域产业发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清江流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同时也是生态敏感区。郑文金介绍,《条例》第十五条作出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发展等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调整优化清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应当包括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在清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和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等具体规定都可以纳入负面清单。同时规定,清江流域禁止新建纳入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将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

    郑文金介绍,农村面源污染是水环境污染重要来源之一,清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呈现“点多、面广、分散、处理难”的特点,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的现象突出,不仅降低了农产品质量,还会导致严重的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出,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化肥、农药减量计划,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支持推广绿色有机农业发展等规定外,还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这是我省首次在流域范围内作出全面禁止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使用的规定。

 严防畜禽养殖污染   将设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郑文金介绍,清江流域是畜禽养殖业大区,流域内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以及处理不达标现象依然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与有关上位法进行衔接,规定: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养殖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者经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针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根据畜禽养殖数量确定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严控生活污水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鲁芳介绍,有关研究结果表明,在水体磷污染负荷中,含磷洗涤用品的贡献率约在13%至16%左右。此前太湖蓝藻爆发,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洗衣粉的排入,使水中含磷量剧增。洗涤用品分为含磷洗涤用品和无磷洗衣洗涤用品。而含磷洗涤用品正是造成水质富营养化的元凶之一。目前,部分地方和流域实行禁磷规定取得了良好效果,江苏太湖流域自“禁磷”后,每年削减进入太湖流域水体的总磷量为1353.8吨,占太湖流域磷污染总负荷量的14.07%,占生活污水总磷量的24.27%。借鉴这些先进经验作法,《条例》作出规定:清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违反此规定的,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以及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条例》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设定生态放流条款 保证水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

    生态流量是维持河流自然生态与环境需要的最基本流量。郑文金介绍,目前,整个清江流域目前已建水电站300多座,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趋于饱和。小水电站开发存在盲目开发、无序开发、过度开发现象,部分水电站因下泄生态流量不足,造成了河段减水、脱水甚至干涸,影响了河流的正常生态功能。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就如何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以及控制水电站建设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职能部门的规定,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确定清江流域各河道的生态流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每个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建立生态流量监控平台,对流域内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实时监控。二是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作出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保证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本河段多年平均径流流量的10%。来水流量不能满足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的,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配套建设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电站不得投入生产。三是规定清江流域严格控制新建水电站。禁止新建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对于已建的水电站要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退出,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转引自湖北省人民政府网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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