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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散雾霾 6年前已有“湖北模式” 我省在全国率先探索环境税改革
发布时间:2014/03/04来源:原创文章浏览次数:2644
 

   湖北日报讯(记者张茜、通讯员张珊妮、徐卫兴、实习生孔峤峤)雾霾难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众所期盼,列入我国“十二五”规划的环境税开征如箭在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昨从省地税局获悉,我省6年前就开始了探索。

   依据20079月起施行的《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截至目前,全省地税系统累计征收的排污费已超过4亿元。

   该《办法》规定,由环保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数额进行核定,排污者向各级地税机关缴纳排污费。“环保认定、税务征管”,这一模式与环境税改革方向几乎不谋而合。

   20037月起施行的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主要涉及大气、海洋、水、固体和噪音污染。“我们探索在前,环境税改革在后。”省地税局税政三处处长张雪松介绍,湖北是全国首个由地税部门征管排污费的省份,“这个模式得到了中央和相关部门的肯定,环境税改革很可能是将现有的排污费征收范围进行平移,实现费改税。”

省地税局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费改税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几乎为零。一名企业人士透露,对纳税人而言,只要征收标准不提高,他们更倾向于纳税,“纳税比交费正规,可避免‘关系费’、‘人情费’造成的不公平,相比隐形负担,企业更愿承担显性负担。”“我们现在收的仍是排污费,不是税,执行未完全到位。未来费改税真正实现,征收标准会更规范,税的刚性进一步显现,倒逼企业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核算,从而加大技改投入,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与治理目的。”张雪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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